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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同质性分析
发表时间:2016-12-14 浏览次数:0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指在某些犯罪的进行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延续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节,使得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构成特征都趋同于抢劫罪,因而刑法规定按照抢劫罪处刑的犯罪。各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表述不一, 有的称“转化型抢劫罪”, 也有的称“事后抢劫罪”, 还有的称“准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属于转化型准犯,指某一犯罪与视同的犯罪相比较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但立法者出于某种特定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犯罪,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似是而非的犯罪的适用问题。普通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即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这也是普遍认为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在。抢劫罪行为特征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 并且于当场发生,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当场的牵连构成了抢劫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该行为特征与其侵犯人身及财产权利双重客体共同显示出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也是普通抢劫罪的本质特征。转化型抢劫罪具有与普通抢劫罪共同的本质,不仅表现在客体上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行为特征上表现在暴力、胁迫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之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客观构成要件来看,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手段行为都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目的行为上都是为了强取公私财物或者是为了保护其非法所得。从主观构成要件上看,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具有同质性。

 

    对于转化的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笔者认为应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实施的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又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因而构成抢劫罪的,由于此时抢劫罪的转化具有突变性,因此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构成要件行为也马上完成。而前行为的既遂可以在整个犯罪中做统一考虑,对此,我们姑且称之为事(抢劫)前的“既遂”。即使在被拦截过程中被抓捕而丧失所得财物的,因抢劫罪在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已完成,因而也不发生未遂问题。其二,在抢劫罪中,无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都应以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既遂前提,不能以特别类型抢劫罪的存在否定基本构成要件的这种决定性功能。虽然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同时,结合抢劫行为的危害后果来判定抢劫罪既遂与否,也即,在前行为未取得财物时,虽然转化为抢劫,如果后续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否则,则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根据上述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刑法》之所以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犯罪, 主要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 其行为最终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财物, 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但是, 从危害结果角度来看,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的严重性有时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故虽然立法者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犯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其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我们判断抢劫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 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财物;第二,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实际发生了危害后果的, 就成立抢劫既遂。只有既没有劫得财物,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 才可能成立抢劫未遂。具体转化为抢劫罪的何种形态,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这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以基础行为是否获得财物和后续行为是否构成轻伤为标准, 正确认定以下四种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

    1)基础行为(取得财物) + 后续行为(轻伤以上) = 抢劫罪(既遂)

    2)基础行为(取得财物) + 后续行为(未达轻伤) = 抢劫罪(既遂)

    3)基础行为(未取得财物) + 后续行为(轻伤以上) = 抢劫罪(既遂)

    4)基础行为(未取得财物) + 后续行为(未达轻伤) = 抢劫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