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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案件,成功拒赔
发表时间:2016-12-16 浏览次数:0

原告:张玉玲

被告:胡亚辉、固镇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受理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         赵雷

协办律师: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李荣岭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胡亚辉驾驶大型客车停在泗县长沟镇中学门口,在起步时没有关好车门,至车上人员张玉玲由车上掉下,造成张玉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亚辉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玉玲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为顺达运输公司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

诉讼请求:

  1.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9848.88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本起事故系胡亚辉在停车起步时未关车门导致,胡亚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胡亚辉系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由顺达运输公司承担。顺达运输公司虽然在人保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未投保车上人员险,该情形非赔偿事由,且胡亚辉在实习期一人独自驾驶大型营运客车,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故人保蚌埠市分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固镇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玉玲80409.68元。

  二.驳回原告张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固镇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的损失由运输公司予以承担,代理人代理的保险公司也成功拒赔,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到了伤者的诉求。